1.根據公路建設的中長期規劃,進行項目的預可行性研究,編制項目建議書;
2.進行工程可行性研究,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;
3.編制初步設計文件;
4.編制施工圖設計文件;
5.編制項目招標文件;
6.根據批準的項目招標文件、資格預審結果和公路建設計劃,組織項目招標投標;
7.根據國家有關規定,進行征地拆遷等施工前期準備工作,編制項目開工報告;
8.根據批準的項目開工報告,組織項目實施,并按施工圖設計進行施工;
9.項目完工后,編制竣工圖表和工程決算,辦理項目驗收;
10.竣工驗收合格后,組織項目后評價。
以上程序在符合審批制度的前提下,可根據具體情況,進行合理的交叉;小型項目根據具體情況,可以適當合并或減免一些程序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