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路工程竣工驗收辦法罰則
第二十五條 項目法人違反本辦法規定,對不具備交工驗收條件的公路工程組織交工驗收,交工驗收無效,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。 第二十六條 項目法人違反本辦法規定,對未進行交工驗收、交工驗收不合格或未備案的工程開放交通進行試運營的,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停止試運營,并予以警告處罰。 第二十七條 項目法人對試運營期超過3年的公路工程不申請組織竣工驗收的,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。對責令改正后仍不申請組織竣工驗收的,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停止試運營。 第二十八條 質量監督機構人員在驗收工作中濫用職權、玩忽職守、殉私舞..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