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.交通標志桿為確保視覺識別系統,在同一地址設置2個以上標志時,可安裝在支撐構造(支撐)上,但不能超過四個;獨立設置的標志應達到禁令、標示和警示標志的設置室內空間。
2.正常情況下,應防止不一樣種類的標志并設。解除限速標志。消除嚴禁變道標志。十字路口優先選擇行駛標志。大會優先標志。泊車讓路標志。降速讓路標志應獨立設置;假如標準比較有限,不可以獨立設置,則支撐構造(支撐)上不能超過2個標志。當支撐構造(支撐)并設標志板時,應依照禁令、標示和警示的排列順序。
3.考慮交通標志的設置。有效的合理布局。避免信息不夠或負載。信息應聯接,關鍵信息應反復表明。
4.一般情形下,交通標志應設置在路面行車方位右邊或行車道上邊;也可依據詳細情況設置在左邊或上下兩邊。